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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開開心心地寫夏天遊樂文章的....
但是看到跟自己感受想法類似的文章不得不推薦一下
對於近日統媒嗜血追殺阿扁全家的新聞,對照美國足球明星因為鬥狗被判刑入獄新聞(這已是舊文,只是最近動物星球在討論動物權的議題)
突然發現,做美國的狗怎麼比當台灣人還幸福?統媒是人權的殺手,檢調單位竟然配合著起舞....
我真的很遺憾,也很難過。
我在美國過著耳根清靜,不被他人言論所左右的生活,我相信,身在台灣的你們,應該很辛苦吧!
希望大家可以讀讀這兩篇文,民主,真的不是只有投票權而已。
有朋友很樂觀的覺得,台灣的民主資歷短,再過個十幾二十年就會成熟了....但是如果一直被媒體亂政,民主只會倒退,我們怎麼可能不去擔心?



原文出處:婆娑美麗的太平洋:奴隸的養成

奴隸的養成

像我這樣只會生小孩跟裝賢慧的無聊主婦,沒有拿過哈佛的博士,所有關於米國的司法制度的粗淺認識,都是從看米國的法律電視劇,例如 Law and Order 學來的。

看過 CSI 的人大概都知道,不管是姦淫擄掠偷搶拐騙還是謀殺,這些法律電視劇非常強調「讓事實說話」的觀念。警方抽絲剝繭尋找證據,檢察官再依照所有的證據決定罪名起訴罪行。尋找證據的手段及過程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否則證據無效。罪名成立,檢察官正式起訴,被告的辯護人與檢察官便要對簿公堂。在法庭上兩造各展示證據,以這些證據事實為基礎,進行辨證,企圖說服陪審團根據其所展示的證據及辯證過程而接受其意見:檢察官希望陪審團接受其有罪的意見;辯護人希望陪審團接受其無罪的意見。而法官的任務,最主要就是在確保這些事實,亦即證據的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乎正義,在法庭上兩造辨證的過程沒有受到技術上的不公平操縱而企圖影響陪審團的意見。若是法官認為整個過程有任何疑慮,亦可行使其職權推翻陪審團的判決。

從民事訴訟到刑案,公共政策的決定乃至於釋憲修憲,在這樣呈現事實,進行辯證的過程中,米國的社會秩序以及公共事務的運作一點一點成形。這樣的方式使得這個國家制度不會建立在高壓恐怖的集權統治上,更不會倚賴聖王明君道德感化的神話。如何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意見,進而使社會朝向自己所希望的方向前進,便成了生活在這個社會的公民所必須面對的責任和義務。而這個社會對這樣的能力的重視,在公民的基礎教育中就顯現出來。在很小的時候這個國家的公民便接受分辨「事實」與「意見」的教育,學習兩者的分野,學習如何利用事實檢驗他人的意見,並且學習如何在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辨證進而形成自己的意見。〈請參考:讀書的方法小二生閱讀訓練1, 小二生閱讀訓練2〉公民參與社會運作的能力,不僅在基礎的公民教育裡培養,就連黃金八點的電視劇,這些公民也有機會看到依社會實案改寫的推理論證過程,學習到法律常識,思考秩序的意義,觀察法律與人性的衝突,檢視社會運作的機制等等。

人人都說米國是民主國家。而我是因為看了米國電視才明白,民主並不是選舉投票而已。民主是做自己的主人,不僅要建立自己參與社會運作的自信與能力,還要有不怠惰偷懶根據事實型塑自己意見的決心,更重要的是,若是認為社會應該朝向哪個方向前進自己的生活才能更美好,便不能逃避推動社會向這個方向前進的責任。做自己的主人並不容易也不輕鬆,但是若不做主,只得為奴任人宰制。

從前每次台灣出現所謂的「綠營弊案」,我都不在台灣。這次剛好躬逢其盛,看到司法機關的肆意而行,媒體的宣傳手法與社會的種種反應,我不禁要深深感慨,台灣這個國家社會,仍然不能稱的上真正民主法治。例如這一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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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錢遭限制出境! 扁珍全列被告
TVBS╱劉邠如 2008-08-17 18:36


台灣史上第一遭,卸任元首遭到限制出境,這回還是因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律師馬在勤:「可能檢方已經發現有一些不法的或不當的資金流入。」

原本陳前總統解釋,海外帳戶裡的7億元是競選經費結餘,根據法律,這是最安全的說法,申報不實沒有刑事責任最多只有行政罰鍰,不過由於錢是放在媳婦黃睿靚名下,依照國稅局認定,就是贈與,除了觸犯逃漏稅可能罰4億,罰金最高還可能7億都得拿出來繳稅。

另外如果是競選經費,屬於扁呂共有,就可能觸及刑法侵佔罪,刑期最重5年,不過如果檢方能舉證,這筆錢確實和國務費案有關或是犯罪所得,那麼陳水扁夫婦不但得面臨貪污和洗錢罪嫌,最輕判刑7年,最高10多年,帳戶主人也將成為洗錢共犯!馬在勤:「如果有共犯(事實)的話,一樣會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內容。」

如何認定已經是難上加難,現在還得加上吳淑珍的身體狀況長期不佳,連筆錄都無法製作!未來如何突破這道司法路障,恐怕還是偵審單位,首要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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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的責任在蒐集事實據以判斷,媒體的責任則在呈現事實。一般的民眾則有賴這些機構團體將事實忠實呈現,才能將自己的意見建立在這些事實上。然而就從上面這則新聞,我們看到了什麼事實嗎?「卸任元首遭到限制出境,這回還是因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已經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阿扁夫婦了嗎?這位馬在勤律師說「可能檢方已經發現有一些不法的或不當的資金流入。」是他個人的意見,有任何的事實可以做為他意見的憑据嗎?

新聞中接下來的兩段,完全就是種種臆測。沒有證據顯示可能犯了什麼罪行,通篇都是如果檢方能舉證這樣那樣,就是犯罪。說洗錢但是還沒證據證明那錢是髒的需要洗;說貪污受賄也還沒有找到對價關係。都已經列為被告,但是還沒有決定是什麼被告,要看能找到什麼證據才決定,常常看CSI的台灣人是不是該想想,這是司法還是羅織入罪?

結論是如何認定難上加難,那不就表示沒有足夠的證據能成立罪名,卻還要記上一筆被告連筆錄都無法製作。如果沒有證據顯示有犯罪嫌疑,又何來做筆錄的需要和正當性呢?

這樣的新聞寫法充斥在台灣,以爆料的手段發動司法調查,而不是「讓事實說話」。先決定有罪然後看看能夠找到什麼證據來支持這項判定。與此同時,又有各式各樣的金融專家律師和洗錢專家根據不知道到底有什麼是事實的報導而發表個人的意見。缺乏事實的呈現,沒有公平的論證過程,沒有理性的邏輯思考,這個社會只是充滿了心痛痛心,切割,一定不只貪這些以及我早就知道。

最教我心驚的是,不管現在是額手稱慶還是心痛如絞的台灣人不知道有沒有想過,今天可以先說阿扁有錢一定有貪污,進而要他交代錢的來源,哪一天也可以要我交代我在銀行存的錢是怎麼來的。司法公平與人權既不適用阿扁,也就不一定適用於每一個台灣人。

漢文化的教育裡,思考辨證的成分有多少,漢人社會對於法律常識的重視程度到哪裡,很多人應該都心知肚明吧?

奴隸真的不是一天養成的。

另一篇好文:
假圖天國:圖解台灣蕩然無存的偵察不公開

2 意見:

回應你的Twitter:
人家可是有六百億商機呢

2008年8月25日 下午3:57  

嗚嗚嗚~
我四個月一百美金
請大家多幫忙點廣告囉

2008年8月25日 下午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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